營利事業會計年度變更,有關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前一會計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變更會計年度後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於變更後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
假設A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會計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97年度變更為4月制,會計期間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96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仍應於98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97年1月至97年3月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97年4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於99年8月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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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歐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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