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視同買賣,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即「交換」視同買賣,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自用住宅建築滿1年以上或雖未滿1年但評定現值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您,由於一人一生只可以享受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因此民眾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千萬要好好規劃、善用節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