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保存登記房屋應繳清欠稅始得辦理更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玉繼承其父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乙戶,並於國稅局完成遺產稅申報後,檢具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等有關文件向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出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惟因該屋93至97年期房屋稅尚未繳清,而遭該局駁回申請。

地方稅務局為此提出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依前開規定,在房屋稅欠稅未繳清前,自不得辦理名義變更。

該局提醒民眾,繼承未保存登記建物時,請務必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棄書等相關文件,至該局及其所屬分局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以免日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