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繳納日順延至6月1日請儘速持單繳納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98年房屋稅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因5月31日適逢週休例假日,故繳納期間順延至6月1日止。依稅法規定,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到15%為止。
   
該處進一步說明,98年房屋稅因截止繳納日5月31日為假日,可順延截繳日至星期一(即6月1日),納稅人如果於6月1日或6月2日至銀行繳納房屋稅,因未逾2日,可以免加徵滯納金,如果迄6月3日始繳納稅款,依規定則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逾期繳納稅款,只能持稅單到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24小時全日無休的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或便利商店等管道繳稅。該處特別籲請納稅人勿心存觀望,收到稅單一定要在繳納期限內去繳納,以免逾期造成欠稅,而遭移送強制執行,甚至被限制出境,影響自身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