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4月13日起營業人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者視同已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經濟部為簡化公司及商業之設立程序,改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將登記業務與事後例行性管理工作如都計、建管、衛生、消防等分離,將行之多年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營業登記即回歸由各地區國稅單位自行辦理。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訂定之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明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所以,爾後只要完成公司及商業登記,就視同完成營業登記,不用另外申請,有關公司、商業登記資料或其他組織之營業登記資料,政府將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民眾上網查詢,稽徵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不再掣發營業登記證;另基於公共安全暨政府一體考量,營業人如僅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稽徵機關將於函知營業人時,一併副知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相關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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