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尚未辦理申報者該如何補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6月1日截止後,
尚未辦理申報者該如何補報?現在補申報是否要受處罰?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規定期限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就不能使用網路、二維申報,一律須以人工方式填寫申報書,如有應補繳稅款者,只能以現金向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繳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在未經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為6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利息從申報期限截止日的次日(6月2日)起算至補繳日止,另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持「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至公庫繳納,俾免被公庫加徵滯納金,於繳納後併同申報書和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除了補申報時必須加計利息外,其核課期間亦由5年變為7年。【#306】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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