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應在期限內辦理,以免喪失權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可循復查等行政救濟途徑辦理申訴,但是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部分納稅義務人不了解其規定,過了期限才申請復查,以致喪失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而欲申請復查時,可以敘明復查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按照核定通知書有無應納或應補稅額,分別適用下列規定之期限辦理:
  
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二、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需特別注意申請期限,例如繳納期間為98年5月1日至98年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復查,應於6月30日前提出申請,如以郵寄申請方式申請復查者,其日期之認定,係以發寄郵戳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