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內不動產分割部分應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來說,某甲死亡由繼承人某乙、某丙等2人繼承遺產,當時遺產內容含現金2,000元、存款3萬元、房屋5萬元及土地50萬元,等到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時,該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已增加為100萬元,房屋因颱風已經倒塌價值為0,依規定該份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動產移轉部分,應以協議成立時的現值100萬元,按1?稅率貼用1,000元的印花稅票或至稅務局申請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