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估價與折舊方法採用暨變更不用向稽徵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4條、第51條於本(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已刪除存貨估價與折舊方法採用暨變更應經稽徵機關核准的規定,所以營利事業凡是存貨估價、折舊方法採用及變更,自同年5月29日起已不用向各地區國稅局申報核准,真是很方便。
該局表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營利事業應慎重選用會計原則且各期一致性使用,以增進報表的比較性,除因環境改變或能證明新採用的會計原則較佳外,不宜輕易變更,財政部鑒於商業會計法第29條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採用會計原則變更,不僅要在財務報表註釋,公開發行公司尚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對於會計原則變更已作相關規範,所以刪除存貨估價方法採用及變更應事前申報稽徵機關核准的規定。另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採用及變更,也配合上述存貨估價的修正規定,一併修正刪除事前申報稽徵機關核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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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安豐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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