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或贈與稅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98年1月21日公布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惟必須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分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分期繳納利息之計算,每期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於繳納時由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一併計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該局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其10日內1次全部繳清,不能再享受分期繳納之優惠,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強制執行。請辦分期繳納之納稅人應確實於每期限繳日內繳納分期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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