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股票轉讓,是否應繳納稅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夫妻間股票轉讓,須納稅否?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凡買賣經銀行簽證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上項股票若係屬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至於夫妻間股票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報上項股票贈與,由該分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配偶名義變更,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分局特別指出,倘因贈與取得股票誤繳證券交易稅欲申請退稅時,應由雙方共同檢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第2、3、4聯正本及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影本等,向該繳款書所載代徵人地址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退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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