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8年8月1日起營業稅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只需「核備」,不需「事先核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98年3月18日台財資字第09822000050號令發布新修正之「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並自98年8月1日生效。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上開作業要點修正電磁紀錄媒體核備及申請作業程序,即營業人首次採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變更申報代理人、聯絡電話、傳真等聯絡資訊或異動媒體種類等資料時,只需於該次申報送件時,檢附「營業稅媒體申報聯絡資料(變更)單」,載明營業人或申報代理人之聯絡資料和採用之媒體種類,一併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即可。
國稅局並說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表)」格式業已修訂,增加營業人自行申報或代理人申報之基本資料、聯絡電話及證書(登錄)字號等相關之欄項及長度,自98年8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申報或代理人申報98年7月份營業稅時,請依規定配合填寫或以電腦建檔。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或代理人,如使用自己的申報會計軟體或向系統業者購買之軟體,須配合修正上述格式,惟網路申報系統會提供新舊檔案格式相容之匯入功能。營業人如有需要新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表)」及「營業稅媒體申報聯絡資料(變更)單」,可向該局審查三科或分局及各稽徵所營業稅課(股)索取。【#329】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林美玲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