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兼具典賣讓售契據性質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之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登記,該調解書核係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又說:依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係因該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而書立,且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