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五十五,兩者稅額相差4倍以上。因此,供自住之房屋基地,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稅賦: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屬都市土地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至於二處以上之自用住宅,如供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在上述面積限制內,並符合其他規定者,不受一處之限制,仍可申請適用。
  該局同時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40日(即
9月22日)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前已核定而適用原因、事實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