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拍屋,買受人如於8月31日前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就要負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之義務。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且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法院拍定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期在8月31日以前者,買受人就要負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之義務;如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期是在9月1日以後者,則買受人自次期才負繳納地價稅之義務。如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