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時,新所有權人仍須依規定重新申請,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新所有權人仍必須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當您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土地為自用,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而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於該地,且於規定期限9月22日前向所屬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繼續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免影響您的權益,只要您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供自用時,在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或契稅申報時,就可先填寫「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書附聯」,提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等到辦竣所有權登記,,就可馬上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此就可避免喪失自己的權益。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