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使用牌照稅催繳,請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及以前年度使用牌照稅催繳繳款書已寄發,繳納期間自98年8月1日至8月31日止。請納稅人接獲98年及以前年度使用牌照稅催繳繳款書後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因繳款後到銷號完成,有時間上落差,如稅款已繳納,則請勿重複繳納。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納稅人車輛如有損毀不堪使用、失竊或被政府機關扣押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註銷或報停手續,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請儘速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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