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定期儲金之利息所得,非屬免稅所得,應併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民眾常誤以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給付之利息皆免納所得稅,因而漏報了郵政定期儲金之利息所得。
  該局則進一步說明,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且存款本金在100萬元以下,按活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免納所得稅;而本金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郵局則不予給付利息。惟若將款項存入郵局並以定期存款方式理財者,經按郵政定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則屬應稅利息所得,郵局應按規定辦理扣繳稅款,而納稅義務人亦須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將自郵局領取之定期儲金利息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並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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