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子女共有的土地不能合併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先生遺有一棟房屋及3筆土地由太太和3個未成年子女繼承,李太太認為繼承的遺產就一處房地而已,房屋稅稅單僅一張,地價稅稅單卻有4張,因而向稅務局申請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共有的土地合併一張地價稅稅單。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如為分別共有,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 部分為納稅義務人,而且地價稅的課徵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部分按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部分,則依其倍數分別按千分之十五、千分之二十五、千分之三十五、千分之四十五、千分之五十五累進課徵;也就是說,地價稅是按每一個人在每一直轄縣市地價總額多寡適用不同稅率計算稅額,不同納稅主體是不能合併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地價稅與房屋稅課徵規定不同,舉例說明如果您在本市有5筆土地、4棟房屋,那麼您將收到1張地價稅單及4張房屋稅單;如果甲、乙、丙、丁共同繼承一筆土地,則該筆土地的地價稅將依各人繼承後之土地持分分別歸戶至甲、乙、丙、丁的地價總額分別計徵;如有任何疑義,可撥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