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無零稅率之適用,違者請於98年8月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存入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以供外銷者,營業稅並無零稅率之適用,應開立應稅5%統一發票,如誤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者,請於本年8月1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營業稅稅率為零。再依財政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釋規定,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該國內客戶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訂購之貨物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是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依其指示將貨物運至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其貨物雖於保稅區流動,因買受人為國內課稅區營業人,仍無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旨揭交易之報單代碼「B2(保稅廠相互交易或售與保稅倉)」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報關時適用之報單代碼相同且營業人未熟悉營業稅法令規定,致誤以為其貨物於保稅區流動,而產生營業稅可否適用零稅率之爭議,稽徵機關基於愛心辦稅及減少爭訟,請保稅區營業人自行檢視有否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又特別提醒,有上述情事之營業人,儘速於前揭期限內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