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使用牌照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車輛,停放路邊停車格被查獲者,需補稅並處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98年除持續辦理高高屏三縣市聯合車輛檢查,於縣內各重要路段對行駛中車輛進行錄影,舉發欠繳使用牌照稅或牌照被註銷等違規之車輛外,目前各縣市對於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之車輛亦積極查緝中,請車輛使用人注意。

稅務局說明,交通工具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均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而使用之定義包含『行駛』及『停放』。所以停放於路邊停車格或公共道路上,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民眾若因車輛老舊已不堪使用時,就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而在未辦妥手續前,使用牌照稅仍需繳納。

稅務局並提醒,使用牌照稅法之處罰相當重,不可不慎。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仍使用於公共道路而被查獲,除需補稅外,尚需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而將報停、繳(註)銷牌照或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上,除依規定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