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除經稽徵機關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外,均須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98年6月1日順利完成,營利事業如未於該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於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之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者,僅須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惟如逾15日仍未補辦理結算申報時,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則按核定之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為20萬元,該公司如於接獲稽徵機關繕發之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除補稅外,須另徵2萬元之滯報金;如該公司逾15日仍未補辦理結算申報,除補稅外,則須另徵4萬元之怠報金。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補報期限及罰金之不同,且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上述滯報金及怠報金逾繳納期限未繳者,每逾2日應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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