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不得適用零稅率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保稅區營業人接受課稅區營業人訂購之保稅貨物後,未將貨物輸往課稅區而是存放於海關管理的保稅倉庫以供外銷者,依規定不得適用零稅率,惟因該類交易方式的報關報單代碼為「B2(保稅廠交易或售與保稅倉)」,與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等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成品報關時適用之報單代碼相同,而造成營業人認知錯誤,而誤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外銷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營業稅稅率為零。另依財政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規定,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除該國內客戶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訂購之貨物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保稅區營業人因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未將貨物輸往課稅區而是存放於海關管理的保稅倉庫,卻誤申報適用零稅率,而違反稅法規定。
  該局呼籲保稅區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發生上項違反稅法不得適用零稅率而誤申報為零稅率之情事,如有發現申報錯誤案件,營業人可於98年8月1日前之輔導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採自動補報補繳稅款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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