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別人占用,可申請由占有人繳納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惟如土地被他人占有,所有權人可以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分單手續。但所謂:「占有」,係指對該基地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方可,如非具事實上管領之力,即不符占有人之規定,地價稅仍應由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
  
  日前有民眾聲稱土地被占用,不願繳納地價稅,稅務局特別呼籲民眾應瞭解,土地所有權人對自有土地應負有管理之權責如果僅係因未善盡管理之責以致土地為別人所使用,尚不具「占有」之法律效果,所有權人仍然負繳納地價稅之義務,如具「占有」之法律效果,原則應由所有權人查明並檢附上述占有人之明確資料向稅務局申請分單,由占有人繳納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別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如有符合被占有要件的土地,應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人如仍有疑問,可以直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