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移轉後,新土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申請才能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7月1日至7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課提出申請,經有關單位會同實地勘查認定後,符合規定者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可減輕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原已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但所有權人已經發生變動(例如買賣、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移轉所有權),而仍繼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用,新所有權人亦須於7月1日至7月31日前向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方得繼續按田賦課徵。如未重新提出申請者,該土地會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自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