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娛樂稅稅籍清查以維護租稅公平遏阻逃漏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該局為健全稅籍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將自98年7月1日起辦理娛樂稅稅籍清查,清查對象如下:一、已辦娛樂稅代徵手續登記之營業人。二、應辦未辦娛樂稅代徵手續之營業人。
該局表示,凡是提供場所及設備供人娛樂者,皆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之課稅範圍,如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餐廳附設卡拉OK及KTV、MTV、電動玩具、娃娃機、網際網路等,所收取票價或費用,均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又表示,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娛樂場所或設備之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登記者,除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不為代徵稅款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追繳,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您注意,如有經營前開場所或設備,在未進行稅籍清查查獲前,請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