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公同共有土地出售與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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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承買公同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部分,雖於本次買賣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嗣後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仍應以本次買賣前之移轉現值為準,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甲、乙、丙、丁等4人公同共有A土地,4人潛在應有部分各為1/4,其前次移轉現值為90年7月每平方公尺1,000元,於100年8月31日甲、乙、丙、丁等4人將該土地申報移轉與公同共有人丁時,因丁為承買人兼具出賣人身分,丁潛在應有部分1/4於本次買賣時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嗣後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為90年7月每平方公尺1,000元。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