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五年內自宅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五年內,曾向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並已經領到退稅款的民眾要注意,該局提醒民眾,凡是最近五年內申請重購退稅核准案件,經稅務局清查發現有自用住宅轉售,出租或贈與給配偶或他人者,都會向納稅人追討退稅。

 該局表示,經核准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清查行動,主要在避免納稅人取得退稅後,將重購土地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規避土地增值稅。因此,該局每年都會進行清查列管案件,以避免出現漏稅流弊。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於二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

 舉例來說,甲在97年6月1日訂約出售土地現值200萬元的自用住宅土地,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20萬元後,實得180萬元。甲在97年8月重購一塊現值350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甲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為130萬元(350萬-200萬-20萬=130萬)大於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20萬元,經審核符合法令規定者,可全部退還。

 該局表示,多數納稅人都非常清楚稅法賦予民眾的申請退稅權利,但卻不清楚稅法也訂有但書規定:在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不可以有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方式的移轉行為。

 除了移轉之外,包括將住宅用地另作其他用途如出租、供營業使用(例如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住宅使用、部分營業),或戶籍遷移該地未實際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原先獲准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也要被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