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補報或更正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98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原一般扣除額採標準扣除額申報者,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或申報書中未採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明訂。經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原申報時採標準扣除額者,於檢視適用列舉扣除額單據後(例如保險費、醫藥費、捐贈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繳息清單等單據)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者,於稽徵機關未尚核定前,可申請辦理補報或更正。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為列舉扣除額,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時,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