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指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個課稅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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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30%抵減應納所得稅額,而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之。前述所稱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係指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支出金額之平均數,只要有一年度未申報研究發展支出或經核定無研究發展支出者,則無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之適用。
  甲公司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發支出500萬元,並申請抵減稅額200萬元【=250萬×30﹪+(500萬-250萬)×50﹪】。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94及95年度雖分別申報研發支出200萬元及300萬元,二年度的平均數為250萬元;惟94年度經該局核定後為0元,並無研發支出;因此,甲公司96年度研發支出就無超過部分按50﹪抵減稅額之適用,國稅局最後核定其96年度研發支出可抵減稅額為150萬元(500萬×30﹪),補徵稅額50萬元。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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