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8年7月9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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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97年6月30日成立之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有關「營業稅相關問題之檢討」及「營業稅簡化稅政之研究」兩項研究之決議,該部所擬具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8年7月9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指出,本次營業稅法修正草案計增訂6條、修正10條共16條條文,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之金融業專屬本業勞務,修正比照我國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勞務適用2%營業稅稅率,以維護租稅公平。
2、參照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明定購買國外勞務之單筆給付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勞務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並授權由財政部公告免稅之限額標準。
3、界定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之範圍,並明定自國外進入前揭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進口貨物」之範圍。
4、為使各保稅區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明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另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特定保稅區以供外銷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亦為零。
5、為避免重複課稅,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明定不適用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6、將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排除於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範疇。
7、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增訂相關處罰規定。
8、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之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上開修正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將使營業稅制更臻合理、公平及提升稽徵效率,可達到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落實稅負公平、簡化稅務行政及遏止逃漏稅捐之效益。該部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希望在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後能夠儘快交付審查,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