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借他人登記買車,仍須負擔繳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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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聲稱其

係將國民身分證借給他人登記買車,並非車輛的真正所有人,請求改向實際所有人追繳欠稅

及罰鍰。
稅務局表示:在取得法院所有權確認的訴確定判決前,依使用牌照稅法的規定,監理機關登

記的車輛所有人,即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能以未實際持有該車,作為免責的事由

,故仍須負擔繳納責任。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

7748863、7748873)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6969、0800-87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