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執行業務者開立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政士、代理記帳業者、建築師、律師、會計師等收取業務收入所開立的收據,與購物時拿取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性質不同,因為營業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均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是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係屬執行業務者,其收取業務收入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稅務局指出,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由於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常常是疏忽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或查獲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08-774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