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8年6月5日起購買或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6月5日起5年內購買或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汽車之貨物稅。
  該局說明,據內政部表示,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係指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座等設備之特製車輛,用以協助身心障礙者或行動不便者之交通接送服務。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行之權益,立法院已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2條之2條文,自98年6月5日起5年內購買或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可適用免徵貨物稅。
  該局呼籲,凡符合上述規定之車輛,可提示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發其屬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之證明文件、已加蓋監理機關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國產車輛為貨物稅完稅照;進口車輛為「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逕向車輛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關稅局辦理退還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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