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定期開徵期限的稅單,只能到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繳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提昇便民服務,目前繳稅的管道有很多種,包括信用卡、ATM、晶片金融卡、電話語音或到便利商店繳納等方式,惟上開繳稅方式僅限於各稅開徵期間,逾各稅繳納期限後繳稅,是無法利用上開任何一種方式繳稅。例如98年房屋稅的繳納期限於98年6月1日截止,現在如果要繳納房屋稅,只能拿稅單到代收稅款的公庫金融機構繳納,且逾期按應納稅額每2日加徵1%滯納金。
該局另表示:為便利因滯欠2萬元以下稅款而受強制執行的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民眾可持傳繳通知單,於期限內至全省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惟須自行負擔每筆手續費6元。包括: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等9種稅目。
  為保障個人權益,該局也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到便利商店繳稅時,記得將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收執聯等資料,保存5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