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提要:獨資或合夥事業自98年度起免辦暫繳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並繳納者,免再填具暫繳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98年5月27日經總統公布之所得稅法條文修正案中,有關暫繳申報作業有重大變革。為簡化稅制,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降低納稅依從成本,進而提升稅務行政與企業營運效率,獨資或合夥事業自98年度起免辦暫繳申報。 另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是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稅額並繳納稅款者,免再填具暫繳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薛碧寧,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