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次數不限一次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後,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的限制,目前土地稅法有關土地增值稅一生適用一次的規定,只限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至於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次數,則不受限制。該局提醒民眾注意,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是否享用此一節稅措施應審慎考慮。
納稅義務人如需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