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團體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高雄市某一舞蹈團詢問:舞蹈團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究應採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抑或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設籍高雄市以公益為目的成立之演藝團體,如己依照高雄市政府訂定之「高雄市輔導演藝團體自治條例」換發登記證或取得設立登記者,即可認屬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可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
惟如未依前述自治條例完成登記或不符合自治條例規定之演藝團體,尚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團體,當依其設立登記內容不同,考量適用不同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茲以舞蹈團為例,如其係經核定使用發票之營業人,自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即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1規定,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如其係屬補習班等具有執行業務性質者,則其負責人或合夥人須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將該收入減除相關之成本費用後之淨額列為其他所得一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轄?演藝團體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能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漏未申報受罰,徒增徵納雙方無謂因擾。【#388】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秦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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