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應提出明確事證始予受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多封檢舉書,有的引述報章雜誌內容,或下載網路公開資訊,檢舉個人或營利事業涉嫌逃漏所得稅、贈與稅等等;檢舉人依報章雜誌及公開資訊提出檢舉,但並未就檢舉內容提供違章漏稅的具體事實及明確證據,令稽徵機關無法進行偵辦。
爰財政部為使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一致起見,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統一規範檢舉案件偵辦之處理原則。依該要點之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示: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所稱「具體違章事證」,即要明確指出被檢舉者姓名、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外,還應該說明:逃漏稅捐牽涉之年度、事實經過之來龍去脈、涉案證據、短漏報所得之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以佐證。上述之規定,係為能有明確被檢舉對象及逃漏稅具體事証,俾能迅速辦理,並可避免檢舉人浮濫檢舉;所以檢舉書內容未臻明確時,稽徵機關將發函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逾期未提供者,則不予受理並免議結案。如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檢舉事證明確,逃漏稅捐屬實者,則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補稅並送罰。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為提高實質效益,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案時,檢舉書的內容務必具備明確事證,以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俾稽徵機關能及時查核,以防杜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若以同一檢舉事由,缺乏具體違章事證,到處向稽徵機關投訴者,則稽徵機關得依上揭作業要點之規定不予受理。【#39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曾云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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