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之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黃先生詢問:其為信託契約之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出租,取得租金收入50萬元,應否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是本件黃先生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50萬元統一發票予承租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近來有發現本市甲君以信託契約之受託人身分,將信託財產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000餘萬元,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予承租人,被查獲除補徵營業稅50餘萬元外,並處罰鍰50餘萬元,甲君不服處分申請復查而遭駁回之案例。
該局呼籲: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不論其為營業人或個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395】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蔡天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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