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車身廠商受託打造客戶提供輪胎之半拖車,應按整車計價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打造車身廠商受託打造半拖車,如輪胎係由客戶自行採購並由輪胎供應商在打造車身廠商處安裝者,其貨物稅完稅價格應按整車(含輪胎)價格計課貨物稅,並准予扣除輪胎已納之貨物稅。
該局指出,貨物稅廠商產製某一種應課徵貨物稅產品,可能以其他應稅貨物作為產製該貨物之原、物料,其中以汽車最為常見,諸如製造汽車所使用之平板玻璃、輪胎、冷暖氣機、音響等都是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但其稅率未盡相同。鑒於貨物稅係屬特種消費稅,通常係以貨物出廠之最終型態作為計徵貨物稅的依據,而不針對其使用之各項應稅貨物分別課稅。故打造車身廠商打造半拖車,輪胎雖由客戶自行採購並由供應商在打造車身廠商處安裝,然其最終出廠之型態係包含輪胎之整車,自應按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俾符合稅法之原意及貨物稅的課徵精神;惟為避免重複課稅,該已稅輪胎之貨物稅額自應准予扣除。

另該局特別說明,前揭在打造車身廠商處實際安裝輪胎之供應商則毋須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