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切勿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以免遭到重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抵充記帳憑證以虛增其成本費用而逃漏稅者,一經查獲,除補繳本稅並處以罰鍰外,如涉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檢察署偵辦刑責,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指出,部分營業人無進貨事實,然為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乃取具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抵充記帳憑證,虛增成本費用,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營業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訴訟時,營業人雖主張有進貨事實,惟因實際無進貨事實,無法提供足資採信之具體證據而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切勿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以免觸犯法令,倘不慎取得,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蘇秀珍,電話:04–23051111轉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