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調查課稅資料,並予以補徵或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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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營利事業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調查課稅資料,並予以補徵或裁罰。 (臺中縣訊)營利事業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原申報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依據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並保持相關會計憑證記錄。同法第80條規定,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該分局表示,最近查得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申報所得額已達稽徵機關核定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發現依照成本及損費計算應取得進項憑證新台幣500萬元,但實際扣抵進項憑證僅30萬元等申報異常情事乃列為抽查案件,該公司因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而遭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在會計事項發生時,應依規定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並保持相關會計憑證記錄,並依法申報納稅;倘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調查課稅資料,並予以補徵及處裁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鳳嬌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