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分單繳納,但各繼承人對該遺產稅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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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分單繳納,但各繼承人對該遺產稅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不符合分期繳納的規定,但因個人資力無法一次全部繳清應納遺產稅者,可申請就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開立繳款書分別繳納,但每一份繳款書均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而且繳納期間均相同,各繼承人對該遺產稅負連帶清償責任。 該分局指出,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不合分期繳納之規定且又無力一次全部繳清遺產稅應納稅款者,准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同一限繳日期,分兩單以上填發繳款書。另稅捐稽徵法第12條則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此外,民法第1151條及第273條第2項也分別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因此各繼承人可據此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按應繼分比例分別開立繳款書,但對該遺產稅之繳納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 姓名:張素玉,電話:(04)25291040轉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