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民眾千萬勿讓自已權益睡著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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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帶來豪雨造成屏東地區50年來最嚴重災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為避免受災戶忙於整建家園,而疏於辦理稅捐之減免,特別整理地方稅與國稅相關減免規定,籲請遭受災害損失的民眾,在一邊清理的同時,記得要拍照並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捐減免。
首先地方稅中,房屋稅:房屋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免徵房屋稅,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可減半徵收房屋稅。如已坍塌不堪居住者,停止課徵。並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該局或分局申請減免。
地價稅:土地方面若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8年9月22日)申請即可。
娛樂稅:可申請扣除因颱風來襲而未能營業天數的娛樂稅,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機車151cc以上)因颱風來襲而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時,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要記得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再檢具監理單位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退還因颱風災害未能使用該汽、機車天數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至於國稅部分,營業人因貨物泡水損壞或因故無法正常營業造成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核實認定,並可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或企業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該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扣除,即可減免稅捐。
營業稅:營業人如為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者,可申請該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貨物稅或菸酒稅:受災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其已稅貨物或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退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不明瞭的地方,可撥該局電話:08-7338086(總機)或洽災害申請及免費服務專線0800-876969。基於愛心辦稅,該局也會主動了解並實地勘查輔導受災戶辦理相關租稅減免。另有關所得稅、營業稅等國稅部分可洽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 (08)731-1166或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