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侵襲,個人遭受財物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莫拉克颱風侵襲,造成中南部地區嚴重損失,民眾在忙於善後之際,應記得依限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莫拉克颱風所造成之災害損失,個人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受理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以書面審查,免再派員實地勘查),並經審核後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於申報當(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但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另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亦不得申報扣除。
該局指出,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如對於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減免之規定或申請方式尚有疑問,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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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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