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如未履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追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之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請求權價值於核課遺產稅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主張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避遺產稅,稽徵機關於核准該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將追蹤列管繼承人履行該項請求權之情形。如繼承人不為履行,則原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請求權價值,稽徵機關將予追繳應納之遺產稅;若是履行不相當時,稽徵機關將就不相當部分之扣除額剔除,追繳稅款。

該局清查被繼承人陳君之遺產稅案件,其生存配偶申請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價值,經該局審理後核准扣除500餘萬元,並具文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履行動產交付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同時應於辦妥移轉事宜後將移轉財產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該局備查。本案繼承人並未移轉遺產予生存配偶,又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該局即追繳應納遺產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主張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可以減輕遺產稅之負擔,但務必確實交付或移轉登記相當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