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所得稅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莫拉克颱風造成全臺各地區災害損失慘重,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颱風災害損失於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報備勘驗者,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結算申報時扣除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相關照片等),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相關照片等),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在受災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或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有關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該局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