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期間欠稅將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清算期間,稅單以清算人為送達對象;如有限制出境必要時,亦將以清算人為限制對象。惟清算人若係由法院選派或經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

公司法第8條、第84條及第334條規定,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因此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該處進一步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