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值低於10萬元非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到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稱其所有房屋經稅捐機關核定現值在10萬元以下,為何還收到房屋稅單?還要繳交房屋稅?

 該局特此說明,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故現值在10萬元以下,要免徵房屋稅者,其前提是房屋必須供住家使用。如房屋面積非全部供住家使用,縱然評定現值已低於10萬元,仍無免稅之適用。又房屋一部分面積供營業用,一部分面積為住家使用者,則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徵免房屋稅。亦即同一房屋中營業用部分,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營業用稅率房屋稅,另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惟非住家用者,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但書規定,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